服务热线
0312-8835888

规章制度

您现在的位置 > 规章制度 >

承装、承修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制度

时间:2019-11-28 17:06:22
承装、承修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制度

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承装、承修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,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,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管理制度。
一、电气安装、维修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,并持有供电部门颁发的《进网作业许可证》和市安监局颁发的《特种作业操作证》。非电气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安装、拆除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。
二、安装、维修人员持电气主管人员签发的《电气安装维修作业票》对电气设备进行安装、维修工作。作业前须经作业点主管部门的许可,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“电气维修安全操作规程”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做到装置安全,拆除彻底,检查经常,维修及时,不留后患,保证安全。
三、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触及电气设备上的带电部分(已采取绝缘措施的电工除外),一切电气设备在未经测试证明无电前,应一律视作有电。
四、电气设备、线路进行安装、维修时,必须首先切断电源,并挂上“有人工作,禁止合闸”的警示牌,不得带电作业。特殊情况,必须带电作业的,必须安排有带电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。
五、电气设备必须装有熔断器和相应的开关装置,并应有安全接地装置。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,裸露的线路必须有安全遮拦和护套,并定期检查。任何电气设备的危险标志,不得随便移动。
六、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线路时,应办理有关手续,填写“临时电线审批表”。
七、在拆装机械设备时,应注意安全,切勿碰击电气设备和损坏电气接地保护装置。发现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,应立即切断电源,通知电工维修。
八、电气设备如发生跳闸,应查明原因、排除故障后再合闸,未查明原因和修复前不得强行合闸。
九、电气设备的所有连接头要紧固,并应经常进行检查。
十、电机或其他电气设备起火时,应立即切断电源,再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,严禁采用泡沫灭火器或水灭火。
十一、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和维修,必须按《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》执行。
十二、电气设备内外不得放置杂物,运转维修电工应对管辖内的电气设备加强检查、维修和保养,做好电箱、电柜内的清洁卫生工作,并认真做好运行、维护、维修记录。
十三、遇到节假日停产休息时,各部门必须将电气设备关闭好,方可离开。